新修訂的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在2018年《條例》規(guī)定的不作為、亂作為處分條款的基礎上,針對實踐中的新動向新表現,著眼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,銜接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》,完善對慢作為、假作為等漠視、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(guī)定,進一步織密保障群眾利益的紀律網。執(zhí)紀實踐中,正確理解和把握該條款,要注意以下幾點。
區(qū)分本條違紀行為的不同情形。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條列舉了漠視、損害群眾利益違紀行為四種表現形式,并在兜底性條款中增加了慢作為、假作為兩種情形。
一是對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(guī)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,慵懶無為、效率低下,造成不良影響。本項是黨員慢作為違紀行為的規(guī)定。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主要包括企業(yè)改制、土地征用、城鎮(zhèn)拆遷、食品藥品質量、安全生產、環(huán)境保護等涉及群眾生產、生活等切身利益的群體性問題。實踐中,有的黨員干部辦事效率低下,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按政策能解決的而不及時解決,讓群眾經常跑、耗費很長時間;有的作風松垮,辦事拖拉,群眾推一下才會動一下;有的對于涉及群眾利益的問題,沒有按照政策要求的規(guī)定時限,或者明顯超出正常時間要求辦理,耽誤群眾生產生活。比如,某縣財政局副局長王某未按照上級決策部署和規(guī)定及時向鄉(xiāng)鎮(zhèn)分解下達上級撥付的補貼資金,致使巨額補貼資金長期閑置,嚴重影響財政補貼資金使用質效,損害群眾農業(yè)生產切身利益,造成不良影響。需要注意的是,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的是缺乏政策依據,或者是政策規(guī)定不允許,如果屬于此類問題而沒有解決的,不宜適用此條款。
二是對符合政策的群眾訴求消極應付、推諉扯皮,損害黨群、干群關系。本項是黨員不作為違紀行為的規(guī)定。消極應付是指對群眾提出的符合有關政策、關乎其切身利益的愿望視而不見、不予理睬,敷衍了事;推諉扯皮是指人員、部門之間相互推脫,可以辦的不辦,本應是自己辦的推給別人或其他部門來辦,互相“踢皮球”。
三是對待群眾態(tài)度惡劣、簡單粗暴,造成不良影響。本項是黨員亂作為違紀行為的規(guī)定。態(tài)度惡劣是指在工作中對待群眾的態(tài)度冷漠、生硬、蠻橫、粗暴,語言粗俗,刁難、訓斥群眾或者與群眾發(fā)生爭吵、打罵、斗毆等行為。簡單粗暴是指不按客觀規(guī)律和科學方法辦事,簡單處理、生搬硬套、獨斷專行甚至搞“一刀切”,毫不顧及群眾的想法和感受等行為。怎樣對待群眾,對群眾講不講感情、態(tài)度如何,這是黨員、干部黨性強不強、宗旨意識牢不牢的重要體現,也會直接影響到群眾的感受。此類問題反映出官本位思想嚴重,權力觀扭曲,脫離群眾,表面上看是工作態(tài)度問題,實質上是官僚作風、特權思想的表現。
四是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,損害群眾利益。本項是黨員假作為違紀行為的規(guī)定。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是指通過虛構、隱瞞、偽造事實,遮蔽、掩蓋工作中失誤,以及變造虛假成績和事跡等,對上欺騙組織和領導,對下向群眾隱瞞事實真相,以達到博取信任或者逃避責任追究等目的。實踐中,有的黨員干部對上謊報業(yè)績,或者掩蓋工作中的失誤錯誤,有的逃避群眾監(jiān)督,在村級事務管理中偽造、變造財務會計資料等,使群眾利益受到損害。
五是其他不作為、亂作為、慢作為、假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。本項是漠視、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兜底條款,此次修訂新增加了“慢作為”“假作為”的內容。慢作為,主要是指雖然履職但效率低下、拖拖拉拉、延誤時機等情形,如對可以解決的事長期拖著不辦,得過且過、甘于“躺平”;遇事等待觀望、消極怠工、慵懶散浮,貽誤群眾辦事時機等。假作為,主要是指敷衍塞責,做表面文章等行為表現,如落實上級決策部署輪流圈閱、層層轉發(fā),虛張聲勢不干活;工作不重實效重包裝,搞材料政績,甚至編造假經驗、假情況、假政績,搞虛假繁榮等。在適用該兜底條款認定違反群眾紀律時,須符合“違規(guī)要素”和“有責要素”基本構成要件。從“違規(guī)要素”上看,不作為、亂作為、慢作為、假作為等行為本質是黨員干部背離黨的宗旨、違反黨章規(guī)定,違反公務員法第十四條“忠于職守,勤勉盡責”要求,如果情節(jié)較重,造成惡劣社會影響、產生較大損失等嚴重后果,且具有追責必要性的情況下,應給予行為人紀律處分。從“有責要素”上看,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、責任能力、排除阻卻事由等各種因素,既要看行為人對行為的違規(guī)性和可能產生的后果是否有概括知曉,也要看行為是否明顯違背群眾依據日常經驗作出的正當性判斷,從而認定行為人是否應當為此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準確把握與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界限。實踐中,違反《條例》第一百二十六條可能同時構成違反《條例》第一百三十一條“不敢斗爭、不愿擔當”、第一百三十二條“工作中有形式主義、官僚主義行為”、第一百四十條“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”等工作紀律條款,還可能構成職務違法行為甚至涉嫌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等職務犯罪。處理時要準確把握本條款與其他違紀違法犯罪條款的界限,從行為的本質特點、保護利益、危害后果等方面綜合把握、精準區(qū)分。
一是深刻理解群眾紀律的本質特點。群眾紀律的本質在于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、維護和發(fā)展群眾利益。黨的群眾工作是黨的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,但群眾紀律包括卻不限于群眾工作紀律,還涉及群眾感情、黨群關系、群眾路線等各個方面的行為規(guī)則。與工作紀律相比,群眾紀律在規(guī)范黨群關系處理、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、保障群眾切身利益方面更具直接性和針對性。因此,在與工作紀律條款發(fā)生競合時,本條款可作為特別條款優(yōu)先適用。
二是準確辨析行為侵害的客體。違反群眾紀律和違反工作紀律直接侵害的客體有所不同,本條款重在保護群眾利益,涉及的往往是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教育醫(yī)療、社會保障、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等民生領域的工作,違反群眾紀律直接侵害了群眾感情、損害了群眾利益和干群關系。而工作紀律條款重在維護黨和國家正常工作秩序和工作制度,涵蓋黨的紀律檢查、組織、宣傳、統(tǒng)一戰(zhàn)線工作以及機關工作等各類工作,突出表現為管黨治黨不力、維護黨的紀律失職、違反程序和權限辦事等,違反工作紀律直接侵害黨和國家正常工作秩序,影響黨組織發(fā)揮領導核心作用,最終損害黨的執(zhí)政能力和執(zhí)政基礎。
三是綜合考量行為后果的危害程度。本條款規(guī)定違紀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,但未設置開除黨籍檔次;而《條例》總則中的紀法銜接條款、違反工作紀律中部分條款最高處分檔次為開除黨籍處分。如果黨員干部實施的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同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(guī),并造成公共財產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,可以按照“擇一重處”原則,適用較重處分條款,涉嫌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編輯 范展顥